2008年1月17日,星期四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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离婚时家庭债务丈夫一肩挑
法院:夫妻间私下的约定对债主没有约束力
本报首席记者 余春红 通讯员 卓黎黎

  债务问题是很多人离婚时的一个大问题,有些人会上法庭争议,而有些人则在离婚协议里用一句话就把麻烦事理清了。宁波镇海的一对夫妻在离婚时就在协议里写明:婚姻存续期间以丈夫名义欠的债务一概由丈夫个人归还。如此一来,是不是就意味着债主只好向这个丈夫追讨呢?而这位妻子是不是真的可以不用对债务负责呢?

  离婚时丈夫一人挑起债务担子
  沈先生和徐女士是1987年结婚的,2004年7月,觉得感情走到尽头的他们签下一纸离婚协议。协议中双方约定,婚姻存续期间以沈某名义借的钱由沈某自己负责归还,女方徐某不承担还款责任。
  离婚后,债主果然催款上门。2006年12月底,邹某起诉到法院,向沈某夫妇追讨7万元欠款。邹某说,2006年5月,沈某因做生意需要向他借款7万元,当时双方口头约定半年后归还,有借条为据。但是半年后,邹某想向沈某催款,却找不到其人下落。而沈某的前妻则以她和沈某已经离婚,并约定债务由沈某一人承担为由,不肯还钱。

  沈某前妻要对债务负责吗?
  邹某起诉到法院后,当了被告的沈某夫妇均没有出庭应诉,也没有提供答辩意见。此前,沈某和徐某在离婚时已约定债务由沈某承担,但是他们的约定有效吗?邹某的7万元借款该由谁负责归还?
  经过缺席审理,镇海法院认为,沈某向邹某借款7万元的事实清楚,理应及时归还。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,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,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。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,或者能够证明属于《婚姻法》第19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的除外。
  《婚姻法》第19条第三款的规定是这样的:“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,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,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,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”。
  因此,徐某要不要承担还款责任关键看两个因素,一是债务是否共同债务,二是借款时有没有明确跟债主约定是个人债务。而邹某借款给沈某既不存在《婚姻法》第19条第三款所规定的情形,也没有明确约定为沈某的个人债务。
  法院据此认定邹某的7万元的债务应属夫妻共同债务,依法应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,并判决沈某在判决生效起10日内归还7万元借款,徐某承担连带责任。该判决经过公告送达目前已生效。